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0” 涉疫情防控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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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22:0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0” 涉疫情防控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1.成都合创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2月4日,当事人接受名叫王瑛的个人委托,为其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共4个类别,并按照780元/类收费,共收取费用3120元。当日,当事人将以上商标申请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的字号,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以上两座医院分别建立于2020年1月23日、25日,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是专门用于接收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的医院,承载着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决心和意志。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同时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目前,当事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以上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2.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1月31日,办案单位执法人员会同金牛区公安局民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与其《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登记住所地不符,通过营销记录显示,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标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规格类型:20个/包)、“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72640105,数量:20个/包,型号:平面型),遂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50000个、“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70000个,购进单价均为0.5元/个。经河南、山西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和“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其标示企业生产且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属于未经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同时,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上述口罩均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技术要求。至案发止,“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1.25元/个至1.35元/个,“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已销售367263个,剩余102737个,销售价格1.2元/个至2元/个,销售范围覆盖湖南、重庆等地,违法所得共计415211.05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从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胡瑞玲处购进190000个“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示生产企业: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1.00元/个。

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销售未经依法注册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和“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从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者购进“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15211.05元,没收涉案“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102737个,处罚款13715277元。同时,成都市公安局已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对胡瑞玲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侦查;河南、山西、湖南、重庆等地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购销过程中涉及的上下游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共立案8件。‍

3.广元盈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办案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明星于2020年1月22日,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无任何资质的李俊杰、杜香玲夫妇处购进口罩100件(共100万只,包装规格均为1万只/件,产品标示用途为医用。其中,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80件,产品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19140044;标示为新乡市中原卫材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虎泰牌医用口罩20件,产品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40385号),购进价1400元/件,共计支付货款14万元。至1月24日,上述100箱口罩已全部销售,销售总金额为22.76万元,涉及直接下游单位21家,最终流向广元市100余家单位,外市2家单位。经核实,上述口罩均不是标示企业生产,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

2020年1月29日,广元市局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件线索移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立案侦办,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明星以及其供货商李俊杰、杜香玲夫妇3人依法被刑事拘留。2月4日,广元市局联合利州区公安分局、长垣市公安部门对当事人销售上家长垣市某村2处涉嫌制假窝点开展突击检查,抓获嫌疑人2名,查获涉案一次性医用口罩原材料、成品及制假设备等物资500余件,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立案侦办。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李俊杰、杜香玲夫妇处购进医疗器械(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购进涉案口罩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业1个月,处罚款30000元。同时,该局对当事人下游涉案的2家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作出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26家零售医疗器械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9万余元,对涉案的110余家使用单位作出约谈和责令改正处理,追回涉案口罩2万余只予以没收,对成都、南充2家涉案的外地经销商进行了案件移送。‍

4.巴中市巴州区康荣腌腊制品行加工销售野生动物案

办案单位: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2020年2月10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干麂子5边,现场称重12.4kg;獾死体3只,现场称重9kg;野猪腿1根,现场称重6.4kg。当夜,巴中市局、巴州区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加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查获干麂子48kg、獾死体130kg、野猪肉61kg,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巴州区局遂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从汉中周仁安处购进干麂子、獾死体、野猪肉、雉鸡后,加工制成干麂子肉制品65.25kg、腌制野猪肉制品77.4kg、獾肉制品148kg,腌制雉鸡167对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已销售干麂子肉制品4.85kg、腌制野猪肉制品10kg、獾肉制品9kg,腌制雉鸡167对,违法所得共计8581.8元。上述制品,经巴中市林业局认定,实为赤麂、狗獾、野猪、雉鸡,并且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当事人未取得《狩猎证》,购销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能提供供应商《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同时不能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购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进出品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赤麂肉制品60.4kg、腌制野猪肉制品67.4kg、獾肉制品139kg,没收违法所得8581.8元,处罚款445941.8元。

5.王某翠非法收购经营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

办案单位:绵阳市北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3月4日,绵阳市北川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辖区野生动物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老腊肉店涉嫌销售麂子肉、猪獾腊肉、獾类腊肉等野生动物肉制品,数量分别为9.2kg、13.2kg,33.4kg。经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肉制品实为野生动物毛冠鹿、豪猪和国家Ⅱ类保护动物野猫。当事人非法收购经营国家Ⅱ类保护动物野猫肉制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0年4月2日,绵阳市北川县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6.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销售温度计、消毒酒精过程中价格违法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19年12月2日,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倍尔康牌非接触式电子体温计200把,进价48元/把,进货金额96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6日,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瑞泰奇牌75%酒精消毒液3780瓶,进价0.9元/瓶,进货金额3402元。2020年2月初,在各地急需防疫物资情况下,当事人将进价为48元/把的倍尔康牌非接触式电子体温计,以480元/把进行销售,共销售18把,获利7511.62元;将进价为0.9元/瓶的瑞泰奇牌75%酒精消毒液,以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3780瓶,获利16329.6元,以上两项共获利23841.22元。其行为扰乱了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329.6元,处罚款28609.46元。

7.自贡市高新区鑫源养发馆通过微信宣传其销售产品具有预防新冠肺炎功效案

办案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1月28日,当事人为推销其“康尔谓益生菌原浆”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康尔谓益生菌原浆,就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等内容的广告,其不能提供该产品具有预防功效的合法依据。截至2020年1月30日案发止,当事人尚未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医学证明的情况下,宣传销售的产品能够预防新冠病毒,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8.四川互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办案单位: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在未验证供货方个人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生产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一自称是医疗器械厂家销售员处以0.22元/个的价格购进“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共80000个,进货款计17600元。至2月19日被查获止,当事人以1.20元/个的价格向四川浩洋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60000个,向西南石油大学校医院销售10000个,向蓬安县妇幼保健院销售10000个,违法经营额7.2万元。经比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情况报告、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复函((长)市监食药协复函[2020]164号)等文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系侵权假冒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360000元。

9.四川优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消毒液案

办案单位: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从2020年2月8日开始生产、销售“蕙米”牌、“蒂格欧菲”牌消毒液。至2月13日查获止,“蕙米”牌84消毒液,规格:5Kg/桶×4桶/件,库存696桶,已售816桶;“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规格:5kg/桶×4桶/件,库存509桶;“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规格:2.5L/瓶×6瓶/件,库存成品5952瓶;“蒂格欧菲”牌84消毒液,规格:2.5L/瓶×6瓶/件,库存2496瓶;“蒂格欧菲”牌酒精消毒液75%,规格:600ml/瓶,库存510瓶。上述产品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3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消毒制剂产品涉案金额巨大,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的移送标准。2月24日,德阳市局将该案移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办。3月25日,德阳市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30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四川优润食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甘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7680元。

10.凉山一生堂大药房大巷口下街店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办案单位: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1月30日,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柜台内摆放有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袋(20只)。经查证,上述口罩标识、产品名称、规格、样式均不符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中正品口罩特征。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未见当事人所售口罩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至案发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口罩20只,获利16元。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元,处罚款100000元。(供稿: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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