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号日赚百元?有人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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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7 14:07

出租微信号日赚百元?有人摊上大事了!

2021-04-11 08:17

  出租微信号?日赚百元?

  不用努力就能有收获?

  明知对方租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是别有企图

  却经不住金钱诱惑,为了蝇头小利

  加之心存侥幸

  成了诈骗团伙的帮凶……

  近日,南京的赵女士报警称,自己因刷单兼职被骗3万多元。

  接报后,南京警方追踪资金流向,很快在合肥抓获嫌疑人王某,但发现他并不属于涉案诈骗团伙。

  (嫌疑人王某)

  经审讯,王某坦言自己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好友,对方问其要不要微信租号,并告知只需电脑登录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最终王某以每天100元的价格将微信号租给诈骗团伙。

  微信登录成功后,对方在电脑端实施建群或跟微信好友推广其刷单等诈骗行为的活动。这一操作过程,王某均能看到,只不过自己不参与其中。诈骗团伙以银行卡限额为由让王某帮忙收款,并承诺 操作一万元就奖励200到300元不等。

  王某对其帮对方洗钱,非法获利6000多元人民币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刑拘。

  法 律 链 接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下行为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小 苏 提 醒

  ▲1、出租微信号不但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而且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 也存在巨大风险,请大家切勿因贪小利而吃大亏。

  ▲2、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要加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被他人冒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通过客户端、向公安机关或拨打9611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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