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虚构成分 如有雷同 实属巧合
“我们公司的客户信息
怎么会在别人手上?”
客户信息莫名遭泄
假意交易引蛇出洞
顺藤摸瓜牵出另案
君子爱财,还需取之有道
信息遭泄 公司内有“蛀虫”?
陈先生,深圳某知名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高管,偶然间从业内渠道得知,一个陌生的微信账号正在售卖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
警觉的陈先生意识到这将对公司声誉和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立即安排员工伪装成潜在买家添加了该名出售者的微信好友。
在双方的初接触中,对方自称是该汽车公司的员工,手上掌握有大量的购车客户信息,并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经过讨价还价,陈先生一方最终以几百元的价格从对方手上购买到了数万条公民信息。
比对后,陈先生惊讶地发现这些公民信息确实都属于本公司的客户资料。难道公司里居然存在非法出售公司客户信息牟利的“蛀虫”?该事件引起公司高层注意,并立即向警方报案。
[图片来自于百度搜索]
不当创收 终获双重刑责
在警方的全力侦查下,犯罪嫌疑人林某很快落入法网。该案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进一步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查明林某利用自身曾从事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优势,瞄准购车客户信息、高档零配件置换的漏洞,精心铺设了两条灰色“创收快车道”。
原来,林某本是另一汽车销售代理商麾下零配件管理部门的员工,对于零配件的管理具有较高的管理权限。在任职期间,他无意中发现公司在零配件管理流程上存在漏洞。于是,贪念陡生的他利用职务之便,篡改零配件报表数据,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本可以正常使用的车辆零配件报废,再通过特殊渠道运往外地进行销售,借此牟利数十万元。
此外,他还承认了自己谎称是陈先生所在公司的员工,骗取客户信任,进而达到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犯罪事实。据林某称,其在购置两部二手手机后,“无意中”发现手机上存有记录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表格,包括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甚至于名下拥有的车辆型号等敏感数据。“精明”的他从中发掘出了“商机”,他将这些信息以车型为关键词进行整理分类并对外出售。
在联系买家时,为博取信任,他还会区分这些信息中的不同车型类别,为自己伪装出数个不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员工的身份。经查,案发期间,林某已向多名买家售出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数万余条。
[图片来自于百度搜索]
君子爱财 还需取之有道
据林某供述,他作为新入职员工加入公司时,心中只想着要努力工作,靠自己的双手获得财富。但当他发现自己只需要一点鼠标就能将本该属于公司的财产放进自己口袋,只要按下发送就能将他人隐私信息变成一笔笔转账后,膨胀的欲望让他迷失了自己......
经过审查,犯罪嫌疑人林某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认定林某已涉嫌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图片来自于百度搜索]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之中,林某身为企业一员,却背离职业操守,滥用职务权限,对公司利益实施了不当侵害,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作为二手买家,林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将他人隐私信息视为商品,肆意贩卖,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每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普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第一检察部 撰稿|阿钟、王子曰
编辑|泡泡
责任编辑|竟介
(注:本微信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原标题:《【微普法】精心铺设“创收快车道”,却从职场开到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