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层层代理,上家收钱却不发货?在线等,挺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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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05:40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盛行,微信朋友圈成为“微商”的经营平台。在这种模式下,创业者只需在工作之余动动手发个朋友圈就可以赚取利益,微商代理也因此成为人们从事副业的首选。但是在微商代理中,买卖交易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出现维权难的问题。近日,腾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微商层层代理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张某、赵某均为某公司微商代购,2023年6月至12月,李某多次通过自己或他人账户,向张某转账44万余元用于购买公司货物。2023年底,张某告知李某无法继续供货,二人经微信确认,张某应退还李某货款43万余元。由于张某未按期退款,李某将张某及其代理上线赵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某辩称,李某列出所购货物清单后,自己报请工厂排单,工厂已根据排单情况将产品发给李某,张某仅在货物交易中充当中介作用。且由于自己与李某之间交易量较大,李某在收到部分货物后谎称拒收,自己应退货款实际应为37万余元。赵某则辩称,自己虽是二人代理上线,但自己与李某无合同关系,更无货物交易,双方未发生实际经济往来,自己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购买产品先后向张某转账多次,该款项有李某提交的转款记录和聊天记录为证。张某在收到货款后应按要求发货,不能发货则应将货款退还。对此,张某和李某已于2024年1月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核实,张某应退货款43万余元。张某辩称部分货物已发出,并且李某已收货,但所提供货物单据不能明确证实存在发货行为,理应将收取的货款退还。李某所提交证据均与赵某无关,不能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张某限期返还李某货款43万余元,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入行门槛低、操作方便等原因,微商代理日益成为创业者的热门选择。然而,这种销售方式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对于想以微商作为创业方式的创业者而言,存在着代理的商品质量是否有保证、价格是否真实、售后是否可靠等一系列法律风险。故而,微商代理者在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察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交易及代理协商时的聊天记录,以便于后期维权。

供稿:李维强

原标题:《微商层层代理,上家收钱却不发货?在线等,挺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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