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签订”了买卖合同,结果履行出现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微信聊天的截图能成为“呈堂证供”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从孙某处购买香槟酒300箱,每箱65元,共计19500元。由于王某在孙某处长期购酒,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确认。2020年1月8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孙某的工作人员垫付运费2850元。同年2月25日,王某将剩余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孙某。但孙某自收到货款后却迟迟不肯发货,王某经多次催告未果后,无奈将孙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返还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9500元。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双方间存在买卖香槟酒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的行为,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或双方的交易习惯支付标的物。但被告却推诿至今未予发货,已构成合同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货款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孙某立即返还原告王某货款195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但是要注意,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要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随意选择删除;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即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电脑等;在提供证据时,能够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重现聊天记录或全过程演示,以证明自己与微信的关联性和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典”滴生活】商家收了钱不发货,仅凭微信聊天截屏能否要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