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保护不能“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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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3:34

  工作期间,自己用个人微信号招揽客户、宣传店铺。离职后,个人微信号应该归还给店铺吗?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根据账号使用的相关事实和依据,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收回被告微信号的主张。

  近年来,微信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于个人而言承载大量隐私信息,于企业而言涉及客户维系、经济利益,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尽管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该类虚拟财产的权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对于离职后微信账号是否需要“充公”,上述这起案件就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据悉,微信号由被告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仅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离职后,微信号中的客户资源也已移交给店铺。这种情况下,谭某留下个人微信号,怎么看都合情合理。另外,双方签署的合同提及“门店不提供工作号”,可见该微信号本就是被店铺占用的员工个人资源,最后竟因“充公”不成将员工告上法庭,岂不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事实上,不只是微信账号,自媒体账号所属纠纷、虚拟财产能否写入遗嘱、手机号码能否继承……不断涌现的新案例也显示出虚拟财产保护亟须走上法治轨道。尽管民法典明确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但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这对司法人员的办案智慧与能力提出考验。同时,回答这些新问题,光靠立法先行显然不够。用户对虚拟财产保护与处置的新需求愈发强烈,平台如何应对?公众的证据留存意识显然不足,宣传普法能否及时跟上?这些问题也需好好作答。        (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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