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杜蔚涛
编者按
违规涨价、违规收费、价格欺诈、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这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违法行为,总会变着法儿与普通百姓过不去。广西物价管理部门近期的检查表明,我区各地的超市、百货、宾馆、餐饮及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大部分商品都明码标价比较规范,价格秩序总体良好。但也有一些超市、百货及旅游景区问题比较突出。这些价格违法常识,你要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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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你要记得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公布了今年以来在价格排查中发现的几起典型案例。记住这些案例,对你日常消费免受价格欺诈大有好处。
【典型案例一】 一个商场五方面违规
在南宁市某商场排查时,检查人员一共发现该商场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1.整个商场打折的基础价格均采用标价签所标示的价格,而不是以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原价)作为打折基础价格。
2.整个商场的品牌男包、女包,标价签均塞进皮包里,导致消费者无法查看商品标价签,形同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3.有的专柜用广告牌标示“全场5折起”,但打五折的商品只占一小部分。
4.有的专柜标示“满2000,送1000元”,即消费满2000元送1000元现金券,但是没有标示1000元现金券的使用条件。经询问得知,现金券的使用,是在消费者购买1000元的正价商品后才能抵扣200元,即要消费5次1000元后才能使用完毕。
5.鞋柜专区部分专柜标示“8折”,同时标示“折上折”。经核查,该专柜还另有商品打9折,但没有标示。
【典型案例二】 一个超市七个问题
在南宁市某超市排查时,检查人员一共发现该商场存在7方面问题。
1.在家电区同时存在标价签标示的价格和广告彩页标示的会员价格。会员价格相对标价签价格有较大降价幅度。经查销售记录,会员价格与原价相比实为涨价。
2.与该超市联营的万家乐专柜,商品优惠期间长达3个月,优惠期间过长。
3.该超市销售的服装均以吊牌价作为打折的基础价格,而不是以法律规定的此次降价前7日内同一场所销售的最低价格(原价)为打折基础价格。
4.超市童装专柜上标示有“吊牌上的价格为原价”,对“原价”的定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不符。
5.超市的箱包专柜标注“威豹”箱包打六八折。经查销售记录,该品牌不以原价作为打折基础,部分商品甚至不以吊牌价为打折基础。
6.超市销售的“啄木鸟”和“稻草人”品牌,广告彩页注明从9月3日至9月23日,按照7折进行销售。经查,“啄木鸟”品牌从8月27日至9月23日,确实是按原价的七折进行销售。但“稻草人”品牌9月3日之前一周的售价和9月3日之后的售价一样,并没有进行七折优惠。
7.在促销手册上使用“惊爆价”,在商品广告彩页上使用“大特价”等违规广告宣传用语。
【典型案例三】 不执行价格政策
南宁市某公园在实际售票中,按照身高进行门票优惠:身高1.4米以上的消费者购买通游票,价格为50元/人;身高1.2米-1.4米(含1.4米)购买儿童通游票,价格为20元/人。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执行相关的价格政策,即: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票;现役军人、离休干部、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未满6周岁儿童免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及持有效学生证件学生享受半票。
【典型案例四】 促销“忽悠”消费者
在北海市某超市,检查人员发现4种商品的促销存在违法行为。
1.商品条码为6920784800297的“鹰唛调和油”,促销时间为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23日,标明原价61元/瓶,促销售价47.9元/瓶。经查,该商品于2014年2月14日销售价格为61元/瓶,2014年5月20日销售价格为53.8元/瓶,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9月8日销售价格均为47.9元/瓶;
2.商品条码为6927006113791的“百雀羚保湿亮白洁面膏”,促销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3日,标明原价28.3元/瓶,促销售价24.8元/瓶。经查,该商品于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9月9日销售价格为22.9元/瓶;
3.商品条码为6903148176597的“玉兰油白玉兰香沁亮肤水”,促销时间为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23日,标明原价89元/瓶,促销售价63.9元/瓶。经查,该商品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仅有一条销售记录,为2014年8月13日以69元/瓶的价格销售;
4.商品条码为6956196015004的“汉姿印花”(欧款)多件套,促销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3日,标明原价1380元/套,促销售价399元/套。经查,该商品在2014年只有两种销售价格记录,即2014年3月26日以389元/套的价格销售、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的售价均为399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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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常识,你要懂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综合各地的市场检查情况看,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
1.虚假标价或产地: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一套价格,但顾客结帐时却按另一套高价结算,借口此标价非彼标价,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某地,而实际产地是国内某地。
2.两套价格:一些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一些商场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实际上销售的商品价格却高于出厂价。一些酒店打出“特价××元”宣传优惠某菜价,实际却按高于该价结算,并辩称每天前多少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一些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价:一些商店以“全场×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实际上全场上百种商品只有几种商品能享受。
6.模糊赠售:一些经营场所打出“买一送一”或“买二送一”之类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上仅赠送价值较低的同类或非同类商品。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一些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一些商场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元,现价×元,却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或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一些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某品牌商品实行买三送一,但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赠。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一些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商品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一些商店销售的袋装商品标示每袋重量与实际重量有差距,数量与价格不符。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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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招数,你要使得
消费者如果遇到价格欺诈行为怎么办?
自治区物价局建议,最便捷的方法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如果方便上网,也可以登录所在地的价格信息网进行网络举报。此外,也可以来信来访举报,全区各地都设有价格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