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傅某,因为非法出租个人微信账号,受到南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行政处罚。
傅某(男、31岁,南丰县琴城镇人)从事微商行业,偶然通过微信群看到“出借出租微信号、QQ号,200元/天”“日结,长期有效”等字眼的广告,随即联系对方。2024年4月以来,傅某便将自己名下的两个实名微信账号,以10元1小时的价格出租给网友,获利1900元。对方用傅某的微信账号进行网络招嫖、色情推广等非法引流。
南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桑田、琴城派出所的协助下,依法查处了傅某非法行为。傅某在明知对方将租借的微信账号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出租给对方,共计非法获利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