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租微信号赚钱?当心涉嫌犯罪!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08 17:09

双十一买到“吃土”

不少人想要靠兼职快速“回血”

近期

一些朋友圈中出现了以下内容

“高价回收vx,180元/天。”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

真的有这种稳赚不赔的好事吗?

答案是:没有!!!

天上掉的不会是“馅饼”只会是“陷阱”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罗小甲在明知QQ昵称“花开半夏”(另案处理)租微信号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后,仍然通过低价从被告人罗小乙等人处租微信号,再高价出租给QQ昵称“花开半夏”使用,从中获利93636.4元。

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罗小乙明知被告人罗小甲租微信号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仍然通过低价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微信号,再高价出租给罗小甲使用,从中获利12143.23元。

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罗小乙租李某某微信号给被告人罗小甲使用,罗小甲又将该微信号给QQ昵称“花开半夏”使用。不久,“花开半夏”使用李某某微信号让被害人姜某扫码进入“A24登记群”,群内人员又诱导姜某下载“福易聊吧”APP,后姜某被要求添加接待员做联单任务,最终被骗累计122300元。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小甲、罗小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小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 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罗小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罗小甲违法所得人民币93 636.4元、被告人罗小乙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 143.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小甲金色oppo R9手机一部、罗小乙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官提醒

★ 妥善保管好自身账号,不租、不借、不出售,以防他人以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虚假广告不要信,涉及高价“租码租号”一定有诈。

★ 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

★ 如发现被骗,请立即报警。

供稿:李嘉明

原标题:《【以案说法】出租微信号赚钱?当心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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