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多笔游戏消费,说是“熊孩子”干的就能追回吗?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7 13:02

线上交易日益普遍

大家一定看过这样的新闻

“熊孩子”偷拿大人手机

大手大脚,随意消费

或是游戏充值,或是打赏主播

家长发现后

赶忙联系商家追回

但是

有的消费真是“熊孩子”所为吗?

案情简介

小乐妈是一名网约车司机,10岁的女儿小乐常年居住在老家湖北。小乐妈将一家游戏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游戏充值金额。

小乐妈诉称:一天,自己在购物时发现银行卡余额不足,经查询交易记录,发现该卡有70多笔游戏币购买记录,累计近3万元,且充值日期与女儿小乐来南京看病的时间吻合。小乐妈还称:小乐来南京看病期间,自己常在夜间跑出租,白天就把手机给女儿使用,手机登录的微信绑定了该银行卡。面对小乐妈的追问,小乐承认是自己擅自用手机充值游戏币。

小乐妈认为,小乐是未成年人,对于充值行为自己并不知情,得知后与商家联系退款。但多次沟通,商家始终拒绝退款,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本案存在不少疑点,希望能与小乐见一面,但小乐妈一直表示拒绝。开庭审理时,小乐没有到庭,法官始终未能与小乐进行沟通询问。对于“小乐来南京看病”的陈述,小乐妈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查明,案涉游戏绑定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平常由小乐妈实际使用。游戏账号注册当天,该账号通过微信充值了520元,此后多次频繁在深夜充值199元、48.8元等数额不等的游戏币。同时,也有其他充值发生在工作日的白天,但并非寒暑假期间,正处于小学阶段的小乐应该正在上学。

银行卡流水显示,在微信充值游戏金额前,曾多次从支付宝账户提取相应金额至银行卡账户,再通过微信支付充值到游戏账户。

审理中,小乐妈提交了支付记录、充值小程序信息,但对于充值时间和充值操作,小乐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商家返还全部充值款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19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进行网络支付的情形越来越普遍。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仅凭一时兴趣,盲目追求游戏体验,使用家长手机进行游戏消费,造成家庭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认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无效,游戏商家应当返还相应充值金额,该认识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然而,本案反映了问题的另一面。要求商家返还游戏充值金额,是建立在游戏消费行为确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基础之上的,但这不能成为成年人冲动消费后的“后悔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面对线上娱乐活动,应保持理性、适度消费。

原标题:《以案释法|多笔游戏消费,说是“熊孩子”干的就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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